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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實案例

離婚協議書要怎麼寫呢

在台灣,協議離婚必須以書面協議書為基礎,並附有見證人簽名才具法律效力。然而,許多人在撰寫協議書時常忽略細節,導致後續爭議。

首先,要注意法律要件。《民法》第1050條規定,協議離婚應有兩名證人簽名,且需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才能生效。這意味著即使雙方口頭同意,也不具法律效力,必須有書面協議書。

**其次,要避免模糊字眼。**例如在子女撫養費中,如果只寫「由父親支付」,卻未明確金額與支付日期,將來若有爭議,法院難以執行。正確的寫法應該是「由父親自民國114年1月起,每月5日前支付新台幣一萬元,至子女年滿十八歲為止」。

**第三,要考慮長期影響。**很多人僅關心眼前的財產分配,但忽略了子女教育費、醫療費、退休金、保險受益人變更等。離婚協議書若能全面規劃,未來糾紛將大幅減少。

**第四,建議專業審閱。**雖然坊間有許多協議書範本,但每對夫妻的情況不同,最好請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檢視,確保不會因用字不當而留下漏洞。

總而言之,離婚協議書不只是形式,而是保障未來的契約。注意法律要件、用字明確、考慮長期影響,再加上專業協助,才能讓協議書發揮真正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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